為了鼓勵企業投資運動產業或選手培育《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囉!

未來營利事業只要透過教育部設立的專戶,捐贈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就能在申報所得稅時,按全數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宜泓事務所來跟大家說明這個能節稅又能幫助運動產業發展的法令。

台灣體壇喜事不斷,需要企業界扶植運動賽事及選手

為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及國際能見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已三讀通過,明定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相關賽事。

獎勵的條件是什麼?

條文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15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意思是說,若一企業稅前淨利為800萬元,決定自淨利中捐贈300萬元給符合條件的運動產業,則該年度所得稅計算方式為:800萬-(捐贈300萬*150%)=課稅所得350萬,也就是說可以額外享有150萬元所得的節稅空間。

有沒有什麼限制?

基於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如果有關係人身分者,在1000萬元額度內,僅能按捐贈金額的10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捐給特定對象不受1000萬上限的限制

若為了推動國家重大體育的政策,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的對象,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及經教育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受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的限制。

獎勵方案施行的時間

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由2021年12月7日修正條文的施行之日起,對職業運動產業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則為5年。

受贈機構需要經教育部認可

條文規定,專戶的設置、資金收支、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認可、受贈資金用途、關係人範圍,重點運動業專案核准的要件及範圍等事宜,需要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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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及適用此法的節稅細節還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直接諮詢宜泓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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