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後的稅務簡介-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企業支付成本費用給法人廠商,可拿取發票或免用發票的收據做為支出的依據,讓國稅局可勾稽;但支付給自然人或是執行業務的專技人士事務所等單位,該怎麼辦呢?為了雙向可勾稽的稅制措施,這類的支出就要以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來處理,讓宜泓事務所來簡單向您介紹。

為什麼這項稅務措施名稱為各類『所得‧扣‧繳』?

因為企業支付各種不同屬性的支出成為自然人或特定人士的『所得』只要超過規定的限額,就應事先『扣』下規定比率的稅款,代為『繳』納給國庫,然後在規定的時間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手續,開立『扣繳憑單』成為員工、房東、專技人士事務所等特定人士的『所得』,讓他們依憑單所列數據列報個人綜所繳納個人綜所稅。

各類所得的類別大致上分為哪些?

  1. 薪資所得(50):分為每月固定經常性給付之工資(經常性工資之定義)。及非固定薪資所得(50):正職員工之非經常性給付之三節、補助、考績獎金等,非正職投保之臨時工資、勞務報酬費等。
  2. 執行業務(9A): 給付具專門職業資格人之自付盈虧勞務報酬,例: 建築師、律師、代書、專利代理人、會計師、土木技師、表演人、書畫家等等。
  3. 執行業務(9B): 給付有出版之稿費等、非僱傭關係之翻譯費、非上課性質之公開講演費等。
  4. 租賃所得(51): 給付房租予個人房東時。
  5. 權利金(53):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6. 機會與競賽獎金(91): 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7. 退職所得(93):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退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年終慰問金。
  8. 股利所得(54C): 投資獲配盈餘之所得。
  9. 利息所得(5B): 出借款項所獲取之對價所得。
  10. 其它所得(92): 表演團體所取得之表演費等,與不屬於上述其它類別的給付。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稅率不同,如何定義『居住者』與『非居住者』?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何時應該將扣下的稅款繳納給國庫?

給付居住者應在給付次月十日前扣繳,給付非居住者應在給付後十日內完成扣繳。可在期限內於線上填寫扣繳內容後直接列印,3萬元以下可至超商繳納,超過3萬元可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扣繳率有點複雜應如何查詢?

請參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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