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申報這個資訊?
為了因應洗錢防制法,公司應揭露實質受益人而做的申報。所以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
應在何時做這項申報?
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新成立的15天內應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如有變更登記也應在變動後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如在上一年度內非新成立,也無變更登記的公司則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年度申報」。
應申報的對象為何?
組織型態為「公司」者: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有限公司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公司組織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應申報。
哪些對象不用申報?
◎非公司組織的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工作室、企業社、商行…等)
◎國營事業 (政府持股50%以上)
◎上市櫃企業
◎已經辦理解散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
未申報會有罰則嗎?
是的,會受罰。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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