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法了,滯納金計算、稅務罰則有所改變,老闆們知道對自己有什麼影響嗎?

「稅捐稽徵法」是一切法定之國稅及地方稅徵收的法源依據(除了關稅及礦區稅),這次稅捐稽徵法部份條文修正(110年12月17日公布),對納稅義務人權益多了一些友善的條件,今天讓宜泓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來跟大家說明一下。

為了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兼顧確保政府稅收。

為了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部分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的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為了處罰合理化部分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為了切合實務需要部分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

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法修法、滯納金計算、稅務罰款規定還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直接諮詢宜泓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喔!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