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月份為扣繳申報時限,很多人都很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 2 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的『居住者』問題,宜泓事務所來跟大家說明:
居住者的定義: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
- 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 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稅率差別:
所得類別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薪資 | (一)5%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111年起扣金額86,001元) | (一)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 6% (每月基本工資自111年1月1日起為25,250元) (二) 18% |
租金 | 10% | 20% |
佣金 | 10% | 20% |
股利 | 無 | 21% |
執行業務報酬 | 10% | 20% |
利息 | 10% | 20% |
權利金 | 10% | 20%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10% | 20% |
退職所得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
疫情期間的居住者身份認定:
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各國政府因應 COVID-19 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的認定疑義。
個人綜所的影響: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影響:
地價稅一般稅率為 10‰,依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7 條及第 4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課徵地價稅,如因疫情超過 2 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稅率可能因此增加5倍。
財政部表示若是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 2‰ 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 9 月 22 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 2‰ 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 110 年 2 月 1 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 2‰ 稅率,倘於 111 年 9 月 22 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 年地價稅仍可適用 2‰ 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會影響喔。
如果對於受到疫情影響,而無法回國的『居住者』身份一事,還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直接諮詢宜泓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哦!